1.採檢須知 |
(1)檢體/採檢容器:Blood/02-黃頭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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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建議採檢量:全血3.5 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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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;建議採檢時間為最低濃度(Trough)(下次給藥前採檢)以及持續滴注:第一次給藥後8hr,然後每24hr內均可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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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檢體傳送要求 |
採檢後2小時內全血,以常溫傳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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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退件條件 |
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見【檢驗資訊查詢系統】<檢體採集原則>「一般退件條件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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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特殊退件條件:
未依醫囑指定時間採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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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檢體之儲存條件 |
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
(A)全血:於室溫可保存4小時(建議2小時內傳送); (B)血漿/血清:於室溫儲存8小時,於2~8℃可儲存48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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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
該項目不適用(委外代檢項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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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
儲存於2-8℃冰箱7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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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(repeat)條件 |
該項目不適用(委外代檢項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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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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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受理時間 |
2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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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報告時效 |
4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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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檢驗方法 |
FPI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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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生物參考區間 |
50-100 ug/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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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適應症 |
定量血漿中Valproic acid之濃度作為臨床治療藥物Valproic acid血中藥物濃度監控之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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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臨床意義 |
Valproic acid是一種用途廣泛的抗癲癇藥物,可單獨或與其他抗癲癇藥物配合使用,以治療突然的發作。Valproic acid已被證實可有效的治療一般強直性癲癇、肌陣攣性癲癇和突發單一或複合式的大癲癇及局部小癲癇,特別是針對兒童的強直性癲癇和肌陣攣性癲癇最為普遍。Valproic acid對大部分癲癇病患的療效都不會產生抗藥性,已被證實可有效的運用於對其他抗癲癇藥物產生抗藥性的病患。 要達到且維持Valproic acid的血清治療濃度是有困難的,由於病患與病患之間在藥物動力學的差異。藥物動力學差異可能因年齡、妊娠、腎衰竭、肝功能衰退、其他藥物、低白蛋白及其他因素影響。 Valproic acid的藥動參數使其可能會產生藥物交互作用。Valproic acid會廣泛的被肝臟代謝。其他共同使用的藥物,包含抗癲癇藥物可能會促進或是抑制肝臟內的藥物代謝酵素。當這些藥物加入或由病患的治療計畫中移除,Valproic acid的清除率以及濃度可能會受影響,而需要劑量的調整。 高濃度的Valproic acid副作用包含中央神經系統的抑制、顫抖、血小板低下及肝指數的上升。高濃度的Valproic acid可能會造成胎兒的肝毒性、木僵、昏迷及腦水腫。 過去用來監測Valproic acid的方法有非同位素免疫分析及氣相層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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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執行組別 |
血清免疫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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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其他 |
委託立人檢驗所代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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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檢驗效能
(量測不確定度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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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資料來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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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生效日期 |
2023/5/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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