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採檢須知 |
(1)檢體/採檢容器:Blood/02-黃頭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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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建議採檢量:全血3-4 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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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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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檢體傳送要求 |
採檢後2小時內全血,以常溫傳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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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退件條件 |
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見【檢驗資訊查詢系統】<檢體採集原則>「一般退件條件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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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特殊退件條件: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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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檢體之儲存條件 |
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
(A)全血:於室溫可保存4小時內傳送; (B)血漿/血清:儲存於2~8℃,當日傳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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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
該項目不適用(委外代檢項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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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
原管檢體送委外單位,不保留檢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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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(repeat)條件 |
該項目不適用(委外代檢項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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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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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受理時間 |
2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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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報告時效 |
4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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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檢驗方法 |
Hydrolysi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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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生物參考區間 |
治療範圍:10-30μg/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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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適應症 |
測定血漿中的Acetaminophen濃度,做為臨床診斷及治療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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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臨床意義 |
乙醯氨酚(acetaminophen)具有止痛、退熱的特性,是一個常用於很多配方的藥物。用藥後快速且完全由腸胃道吸收,且於1小時內達血漿中最高濃度(peak),90%治療劑量之acetaminophen與glucoronic acid結合且經由肝臟代謝,3-5%則經由P-450代謝後經由尿液排出體外,僅少量以原始藥物型態排出。在肝臟代謝之中間產物為造成肝臟毒性之主要物質。治療劑量之acetaminophen在體內之半衰期約2~3小時,在小孩(新生兒除外)代謝速度較快,在肝臟疾病及酗酒患者代謝速率相對較慢。 Acetaminophen不具抗發炎反應且不影響血液凝固。服用大於15 g之acetaminophen可造成嚴重肝臟破壞,因此快速及準確的測定乙醯氨酚是有需要。 N-acetylcysteine必須在服藥後8小時內採檢,以避免AST和ALT明顯增加造成肝臟受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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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執行組別 |
血清免疫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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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其他 |
委託立人檢驗所代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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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檢驗效能
(量測不確定度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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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資料來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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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生效日期 |
2023/5/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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